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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万烨置业有限公司与赵耀、熊红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万烨置业有限公司,赵耀,熊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432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万烨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耀。被执行人熊红艳。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万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耀、熊红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玉刚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顾绍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茆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