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350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1987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86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佳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