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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仲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华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华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仲保字第0013号申请人: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桥路15号。法定代表人:阮美琴,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无锡华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谢锦瑞。申请人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嘉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华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华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华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72.68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上海嘉实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嘉实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华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72.68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冻结申请人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担保人名下相应价值的担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华智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