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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胡浪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浪,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胡浪,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静,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浪诉被告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浪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青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兰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