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胡浪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浪,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胡浪,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静,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浪诉被告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浪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青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兰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