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公民初字第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蒋正贵与江苏省南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江苏省南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公民初字第0133号原告蒋某某。被告江苏省南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宝女村回归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正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江苏省南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宽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跃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