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阳法执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济阳农村商业银地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振祥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阳法执字第746号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刘振祥、李光良、赵传会、李京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济阳商初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223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振祥自动履行了部分义务后,查明其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济阳商初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传曾审判员 索同伟审判员 刘钟华二○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房兆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