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民事通知书8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南执恢字第002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圣大模具商行,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负责人余孟杰,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永,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杨,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正佑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正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肖颖,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圣大模具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正佑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南民三初字第5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三初字第5282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2015)南执恢字第0029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执行员 邬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