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谷云飞与张子峰、王贞娴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云飞,张子峰,王贞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保字第3号申请人:谷云飞。被申请人:张子峰。被申请人:王贞娴,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谷云飞与被申请人张子峰、王贞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谷云飞撤回对被申请人张子峰、王贞娴的起诉。审 判 长 袁湘裕代理审判员 龚文琦代理审判员 屠超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林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