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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许金利与郝杰、彭爱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利,郝杰,彭爱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赵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121号原告许金利。委托代理人薛加兵。被告郝杰。被告彭爱国。委托代理人张巨坤。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3号楼22楼2201室。法定代表人王杰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波。被告赵冰。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金利与被告郝杰、彭爱国、赵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16日,原告许金利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金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金利负担。审判员  唐铭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文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