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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二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省泌阳县机制砖瓦厂与被上诉人吴纪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泌阳县机制砖瓦厂,吴纪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二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泌阳县机制砖瓦厂。法定代表人陶学京。委托代理人和清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纪军。委托代理人刘军。上诉人河南省泌阳县机制砖瓦厂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泌阳县机制砖瓦厂的法定代表人陶学京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清勤,被上诉人吴纪军的委托代理人刘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既认定案涉土地系国有划拨用地,又认定本案系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是否存在矛盾之处,对上诉人河南省泌阳县机制砖瓦厂如何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权,案涉土地是否属于国有划拨用地等相关事实,应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晓龙审 判 员  郑志宏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