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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恢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民事通知书9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南执恢字第0030号申请执行人王霞,女,住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刘阳,男,住绵阳高新区。申请执行人王霞与被执行人刘阳离婚纠纷一案,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9日作出的(2006)绵高新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绵高新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2015)南执恢字第0030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执行员  邬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