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民事通知书9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南执恢字第0030号申请执行人王霞,女,住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刘阳,男,住绵阳高新区。申请执行人王霞与被执行人刘阳离婚纠纷一案,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9日作出的(2006)绵高新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绵高新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2015)南执恢字第0030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执行员 邬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