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高号、黄欢与颜廷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号,黄欢,颜廷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洪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高号,居民。原告黄欢,居民。被告颜廷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号、黄欢与被告颜廷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号、黄欢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