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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高号、黄欢与颜廷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号,黄欢,颜廷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洪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高号,居民。原告黄欢,居民。被告颜廷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号、黄欢与被告颜廷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号、黄欢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