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0327���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9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住本区早阳镇。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汉族,住址同上。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刘某某私下协商离婚事宜并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原告王某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培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