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诉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诉保字第5号申请人南京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268号。法定代表人孔令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高淳区古柏镇古柏大街138号。法定代表人马身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南京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对被申请人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00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为此,申请人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符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