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超诉虞上忠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虞上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王超,男,1983年3月13日生,汉族,开远市人。委托代理人王国防,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虞上忠,男,1966年9月15日生,汉族,广西桂林市人。委托代理人查景文,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与被告虞上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6元,减半收取1478元,由原告王超负担。审判员 孔令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