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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9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秀才与刘治刚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才,刘治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956-2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才,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被执行人刘治刚,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王秀才依据(2013)神民初字第014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治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治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王秀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6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治刚在银行的存款20100元。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依法中止了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17日在神木法院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治刚当庭给付申请人王秀才10万元,加上法院强制扣划的20100元共计120100元抵偿所欠申请人王秀才的借款本息120100元。申请人王秀才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执行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已由申请人王秀才交付。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