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周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许菊娣、戴丽华与戴丽华、金华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菊娣,戴丽华,金华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周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许菊娣,女,1964年3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伟杰,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丽华,女,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告金华兴,男,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58号。负责人尤力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菊娣诉被告戴丽华、金华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菊娣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许菊娣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菊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许菊娣已预交),由许菊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