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蒋某甲与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蒋某甲,男,200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蒋某乙,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诉被告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蒋某乙负担。审判员 刘朝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艾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