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中芹与陈卫民、沈中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芹,陈卫民,沈中香,杨东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张中芹,个体户。被执行人陈卫民,个体户。被执行人沈中香,个体户,(上列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杨东奇,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张中芹与被执行人陈卫民、沈中香、杨东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履行和解协议,由于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民初字第07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