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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475号原告张某,女,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李某,男,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长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