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4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坚与何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坚,何XX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4544号原告王坚。委托代理人吴海松,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XX。委托代理人蒋文,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欣怡,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坚诉被告何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本案于2014年7月9日终止审理并于2015年1月9日恢复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坚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海松、被告何XX的委托代理人蒋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坚诉称:原告2005年11月1日进入松江瑞航计算机维护服务社工作,双方定有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3日原告发生工伤事故,2013年1月9日被认定为工伤,同年7月17日鉴定为XXX伤残。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8,152元;2、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8,152元;3、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工伤工资差额14,700元。被告何XX辩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被告原系非正规就业组织,故不同意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已经获赔误工费6,48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11,148.27元工资,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松江瑞航计算机维护服务社定有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的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31日,松江瑞航计算机维护服务社为原告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1月9日,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松江人社认(2012)字第6583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2012年12月3日所受伤害为工伤。2013年7月17日,松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劳鉴(松)字1306-0280号鉴定结论书鉴定原告因工致残程度九级。2013年3月13日,原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松江瑞航计算机维护服务社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100元;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8,152元;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8,152元;4、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工伤工资差额14,700元。该仲裁委员会以松劳仲(2014)通字第81号通知书以被申请人不具主体资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另查明,松江瑞航计算机维护服务社原系非正规就业组织,负责人为被告何XX,于2014年1月16日到期注销。审理中,原告已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68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216元、鉴定费350元。以上事实,由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书、通知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按规定在人力资源局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松江瑞航计算机维护服务社原系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原告已经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其要求被告作为松江瑞航计算机维护服务社的负责人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工伤期间工资差额即停工留薪期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坚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凌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按照规定在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