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应小东、骆彩香与田如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小东,骆彩香,田如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应小东。申请执行人骆彩香。被执行人田如海。原告应小东、骆彩香与被告田如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东横商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小东、骆彩香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田如海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小东、骆彩香未实现债权725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房产已查封,申请人申请同意暂缓执行,且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96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厉国智代审判员 付娟娟代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军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