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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龙法车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钟云王与骆加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云王,骆加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车民初字第18号原告钟云王,男,住龙川县。被告骆加凡,男,住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云王诉被告骆加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云王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云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云王负担。审判员  叶阳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鸿宇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