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479号原告刘某,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粮农。被告杜某某,女,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7日以与被告另行协商处理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丁世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