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一初字第02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高虎与芜湖运泰集团广德城乡公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虎,芜湖运泰集团广德城乡公交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02558号原告:高虎,男,197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卢村乡甘溪村上阳**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4********。委托代理人:朱友花,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大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运泰集团广德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横山南路(县客运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7852087-0。法定代表人:吴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虎诉被告芜湖运泰集团广德城乡公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审理需以本院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承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国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