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马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喻素华、喻素芳与喻吉忠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素华,喻素芳,喻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34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喻素华,女。申请执行人喻素芳,女。被执行人喻吉忠,男。关于喻素华、喻素芳与喻吉忠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5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喻吉忠81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