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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商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巫小英与洪靖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靖言,巫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靖言。委托代理人:杨挺,浙江裕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巫小英。委托代理人:何伟民,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洪靖言为与被上诉人巫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4)甬鄞商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洪靖言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洪靖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洪靖言撤回上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4)甬鄞商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洪靖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海代理审判员  袁 方代理审判员  郑益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谢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