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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綦法民初字第07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显春与敖建、杜廷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春,敖建,杜廷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7718号原告王显春,男,195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敖建,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杜廷文,女,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唐华,系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春与被告敖建、杜廷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显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王珍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