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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某与黄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黄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840号原告何某,女,1986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黄某,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何某诉被告黄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经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芳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