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贺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甲,曾用名姜泽香,该,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指定监视居住于浙江金华广福医院住院部18病区35床。现在指定监视居住处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贺某甲伙同“小芳”(身份不详)和一名抱小孩的妇女(身份不详)窜至金华市金东区万达商业广场一楼1026号mo.co服装店,3人分工合作,盗走店内黑色moco牌款号为mi43pee07的皮草1件(价值人民币4899元)。2015年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贺某甲伙同“小芳”和一名抱小孩妇女窜至金华市江南开发区第一百货一楼的乐町专柜,3人分工合作,盗走店内乐町牌衣服8件,其中2件款号为c1bb51102c14七分袖小猫短外套,2件款号为c1fa51120432精致提花无袖连衣裙,2件款号为c1ce44x09722礼物绣花针织上衣,2件款号为c1fa44x10152节日俏皮呢料连衣裙。经鉴定,被盗8件乐町牌衣服共计价值人民币1752元。2015年1月2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贺某甲伙同“小芳”和一名抱小孩妇女窜至金华市江南开发区宾虹路641号红袖服装店,3人分工合作,盗走店内白色长款皮草1件(价值无法鉴定)。2015年1月2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贺某甲伙同“小芳”和一名抱小孩妇女窜至金华市婺城区江北第一百货四楼地素专柜,3人分工合作,盗走店内地素牌皮草2件,其中1件是水绿色货号为244m3175101-16皮草(价值人民币5995元),1件是白色货号为244m3191201-11皮草(价值人民币5809元)。综上,被告人贺某甲参与盗窃4次,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455元。2015年1月25日,公安民警接警后到达金华江北一百四楼抓获被告人贺某甲,后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盗两件地素牌皮草已返还给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贺某甲现怀有身孕。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诸某、陈某、叶某、伊某、贺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接警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及视频资料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检验报告单,情况说明,另案处理情况登记表,情况说明,说明,归案经过,家庭成员身份信息,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某甲自愿认罪,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