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洪旺与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旺,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陈洪旺。被执行人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芙调确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2月6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99416.4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99416.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