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覃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天全与被申请人陈超龙、陈超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天全,陈超龙,陈超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覃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陈天全。被申请人陈超龙。被申请人陈超发,成年。申请人陈天全与被申请人陈超龙、陈超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超龙驾驶的属被申请人陈超发所有的车牌号为桂G×××××普通二轮摩托车采取扣押保全措施,以保证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申请人陈天全向本院提供自有现金人民币2千元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天全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超龙驾驶的属被申请人陈超发所有的车牌号为桂G×××××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该车辆在扣押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赠与他人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扣押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栋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添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