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浔民一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衷俊瑛与廖倩、赵一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衷俊瑛,廖倩,赵一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浔民一初字第1804号原告衷俊瑛。被告廖倩。被告赵一志。本院在审理衷俊瑛与廖倩、赵一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衷俊瑛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且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衷俊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衷俊瑛自行负担。审 判 员 何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袁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