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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浔民一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衷俊瑛与廖倩、赵一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衷俊瑛,廖倩,赵一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浔民一初字第1804号原告衷俊瑛。被告廖倩。被告赵一志。本院在审理衷俊瑛与廖倩、赵一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衷俊瑛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且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衷俊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衷俊瑛自行负担。审 判 员 何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袁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