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民初字第0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苏州旭阳置业有限公司与潘英超、罗丽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旭阳置业有限公司,潘英超,罗丽芬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民初字第01618号原告苏州旭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69号。法定代表人朱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波,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英超,男,1956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告罗丽芬,女,1960年4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旭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潘英超、罗丽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旭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潘英超、罗丽芬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旭阳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潘英超、罗丽芬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旭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英超、罗丽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44元,减半收取10172元,由原告苏州旭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海兰代理审判员 游进国人民陪审员 黄木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