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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民初字第0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苏州旭阳置业有限公司与潘英超、罗丽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旭阳置业有限公司,潘英超,罗丽芬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民初字第01618号原告苏州旭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69号。法定代表人朱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波,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英超,男,1956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告罗丽芬,女,1960年4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旭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潘英超、罗丽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旭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潘英超、罗丽芬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旭阳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潘英超、罗丽芬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旭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英超、罗丽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44元,减半收取10172元,由原告苏州旭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海兰代理审判员  游进国人民陪审员  黄木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