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子斌,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寿,系公司董事长。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7508元(其中本金265060元、债务利息45936元、案件受理费2637元、执行费38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显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 程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