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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6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钱传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传圣,王海,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646-1号申请执行人钱传圣。被执行人王海,居民。被执行人王进,居民。申请执行人钱传圣与被执行人王海、王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进在银行有开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进在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纪明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