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6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钱传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传圣,王海,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646-1号申请执行人钱传圣。被执行人王海,居民。被执行人王进,居民。申请执行人钱传圣与被执行人王海、王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进在银行有开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进在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纪明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