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胡渺与毛红琼,毛昌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渺,毛昌明,毛红琼,重庆小船人家置业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579号原告胡渺,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毛昌明,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毛红琼,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重庆小船人家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潼南县。法定代表人廖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渺与被告毛红琼、毛昌明、重庆小船人家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渺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渺负担。审 判 长 刘红林代理审判员 周致余人民陪审员 蔡紫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