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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47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彭学兵,安徽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