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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一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90号原告:王某甲,女,1985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被告:王某乙,男,1985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韵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文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