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万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冀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万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43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万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馨名园15号楼。法定代表人冯秉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显超,该公司法务室主任。被执行人李冀峰。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万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冀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8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万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冀峰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万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04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宇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