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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法执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53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2014)横民初字第00687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某偿还申请人刘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其中10万元利息从2012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另外10万元利息从2012年5月3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900元。执行过程中,2015年2月17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杨某一次性付给刘某120000元,刘某自愿放弃下余案件款。2015年2月17日被执行人杨某付来案件款120000元,2015年2月17日申请人刘某收到案件款120000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