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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执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立法与乔如法计生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法,乔如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00685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法。被执行人:乔如法。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012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乔如法银行存款人民币301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效军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庞克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