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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志平,张德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661号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沙县长富路。法定代表人朱世美,职务总经理。被告张志平,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德镇,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以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德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德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庆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