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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武某与曲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曲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051号原告武某。委托代理人江玉建,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某甲。原告武某与被告曲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幸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玉建、被告曲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某诉称:她与曲某甲系同学关系,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曲某乙。他们结婚后,曲某甲对她漠不关心,我行我素,特别是在她生育女儿住院期间,曲某甲多次无故跟她争吵,且没有陪她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后,曲某甲也没有去看望女儿,她打电话给曲某甲,曲某甲在电话里提出离婚。给她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请法院判令:1、准许她与曲某甲离婚;2、女儿曲某乙由武某抚养,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3、财产依法分割;4、案件诉讼费由曲某甲负担。被告曲某甲辩称:他不同意离婚。他们都是东北人,是小学同学和高中同学,初中和大学都在同一个城市就读。自由恋爱,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孩子出生不到百日,不希望家庭破裂。作为丈夫和父亲,他会承担起对家庭应有的责任。希望女儿在和谐的家庭中健康成长。对于武某提到的矛盾,是发生在孩子出生后的第三天,主要原因是武某的父母干涉他们之间的矛盾,导致矛盾升级。他认为这个矛盾是可以解决的,希望武某能配合他做好她父母的工作,使他们的家庭更和谐。经审理查明:武某与曲某甲是小学和高中同学关系,2010年11月双方自行确立了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曲某乙。双方自称××××年××月曾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2月办理离婚登记。现在的婚姻关系系复婚。孩子出生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由于沟通的方式、解决矛盾的方式欠妥,导致矛盾升级,至今仍未解决。武某认为曲某甲没有作为父亲和丈夫的责任心,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曲某甲认为,夫妻主要矛盾源于武某父母对他们夫妻之间的矛盾干涉较多,导致矛盾难以解决。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武某配合他做好父母的沟通工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衡量离婚与否的标准。本案中,武某与曲某甲系同学关系、自由恋爱,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是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如果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能相互体谅,面对矛盾用正确的方式解决,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武某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曲某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武某要求与曲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武某与曲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武某已预交),由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张幸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冰谷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1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