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付彬诉黑龙江金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林西县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彬,黑龙江金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林西县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付彬,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黑龙江金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林西县项目部,住所地林西县。负责人:刘志强,系项目部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林民初字第69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金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林西县项目部在林西县交通局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黑龙江金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林西县交通局的工程款842730.00元,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仉树山执行员 刘爱民执行员 焦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