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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范忠业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范忠业,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张勇,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继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乃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