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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金萍与林焕清、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金萍。被执行人:林焕清。被执行人: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古城大道311号。法定代表人:林焕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金萍与被执行人林焕清、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金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2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林焕清、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焕清、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金萍支付借款本金1770000元及逾期利息76818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054元(从2015年1月21日始算至2015年2月17日止,以177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执行费20868元,以上款项共计1875740元。但被执行人林焕清、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焕清、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757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毕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