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裁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裁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万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万某某(2015)齐执字第469号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万某某已履行本案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宣民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 韩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