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与史海国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史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山县红旗南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文治,局长。被执行人史海国,男,195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其平国土资罚字(2014)第2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询问笔录中显示,仅一名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所作平国土资罚字(2014)第21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准予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尹新国执行员 焦国才执行员 王亚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