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许连阳与潘文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连阳,潘文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许连阳。被执行人潘文在。本院在执行许连阳申请执行潘文在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进行扣划,该案全部履行款及执行费已经全部到位,履行款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淑丽 搜索“”